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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相关附件修订情况解读

【中国包装网讯】2019年4月28日-5月10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14次缔约方大会、《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共有175个缔约方的1700多名代表参会。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派员全程参会并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在塑料废物、技术援助、电子废物等议题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由于全球面临严峻的海洋垃圾和塑料废物污染问题,巴塞尔公约审议塑料废物相关附件修订等议题成为本次会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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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专题报道

巴塞尔公约简介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废物越境转移倾倒和不当处置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联合国环境署及国际社会的积极推动下,《巴塞尔公约》于19893月通过。

《巴塞尔公约》的总体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转移和处置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确立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量化、产生地就近处理和环境无害化、越境转移最少化的三项核心原则。1990322日,我国签署了巴塞尔公约,自1992820日生效。目前,全球有187个缔约方。

巴塞尔公约管辖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危险废物包括巴塞尔公约附件一中45类废物,以及缔约国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他废物(附件二)是指从住家收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为便利《公约》的实施,1998年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增加附件八(受公约管控的危险废物、对附件一的细化)和附件九(不受公约管控的废物)。根据公约要求,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需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出口国需事先获得进口国的同意才能出口这类废物。

此外,电子废物、塑料废物、拆船、纳米废物等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废物类型,也被纳入公约无害化管理的讨论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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